经适房满足这些条件可申请完全产权
4月23日,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外发布《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实施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这一政策对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上市问题做出了清晰的规定。
其中提到,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可通过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,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,即可按照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上市交易。
经适房满足这些条件可申请完全产权
在申请条件方面,《意见》进行了明确界定。2005年1月1日(含)后取得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》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(含集资建房)项目购房人,可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。申请时,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✪1、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,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(以下称共同申请人)书面同意;
✪2、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;
✪3、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,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;
✪4、无法规、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情形。
在办理程序方面,申请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部门提出申请,填报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,并提交下列资料:
✪1.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;
✪2.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、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;
✪3.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。